【物料】營業人出售下腳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所產生之下腳,如原木鋸成木板留存的邊皮或木削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形)、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注意是否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廢料

加工過程中產生之下腳,如鋼板裁切所產生之邊角料、鐵削等,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將這些下腳出售取得代價者,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申報期限內報繳營業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舉列:甲公司經營鋼板買賣,且應客戶要求裁切所需尺寸,於110年12月出售加工過程所產生的下腳料,金額計30萬元,則應於銷售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11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報繳營業稅,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銷售下腳漏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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