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分流上班「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在家辦公沒煩惱!

因應COVID-19疫情,勞動部訂定「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提供事業單位及勞工實施居家辦公時之參考運用,以保護居家辦公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今年5月隨著疫情警戒提升至第三級,事業單位紛紛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定之「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實施人員異地分流辦公、調整出勤或出差方式,避免人員接觸造成交互傳染等職場防疫措施。考量居家辦公等新型態工作模式仍須留意勞工之安全與健康,故特別蒐集國內外相關措施規定,訂定「居家工作職業安全衛生參考指引」,指導雇主如何會同居家工作者就其工作環境與執行職務時,可能遭遇的安全健康潛在危害,進行辨識及評估,並就危害評估結果,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防疫

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可參酌指引內之「安全衛生管理注意事項檢核表」,快速方便的進行檢核與確認;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居家工作因辦公設施(如桌、椅或電腦等)配置不當、因姿勢不良或作業時間過長等因素,容易產生肌肉骨骼危害,勞工朋友不可輕忽。此外,伴隨COVID-19疫情全球持續的影響,亦加速平台經濟及居家工作等新工作型態之發展,未來可能成為部分行業之常態工作模式,針對長期居家工作者,可能因單獨工作、疏離同儕或長時間工作等影響,導致與生活無法取得平衡而造成心理健康危害,提醒居家工作者應特別留意。

雖然國內疫情警戒自今年7月27日起降為二級,防疫措施可以有條件的鬆綁,但是防疫警覺不能鬆懈;不論出勤上班或居家工作,均要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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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疫情期間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

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勞雇雙方均應共同遵循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防疫措施。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之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希望勞雇雙方於兼顧勞資和諧之前提下,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資料來源:財政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近期頒布新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立法院火速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實期間自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為止。但第12至16條之處罰規定自條例公布日施行。

面對來勢洶洶的疫情防疫如作戰全民防疫是共識也是義務,為鼓勵全民配合防疫工作特別條例採租稅奬勵措施,重點內容如下 :

  • 員工配合防疫規定申請防疫假,營利事業應依規定給假,如違反相關規定將被處100萬元以下罰鍰。
  • 特別條例並不強制企業給付員工防疫假的薪資,員工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但為了讓配合防疫工作的國民能積極安心配合防疫工作,希望企業能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故於特別條例第4條訂定,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規定請防疫假期間之薪資,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 若營利事業給付上述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則不得適用。
  • 另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人若符合規定條件於規定期間內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
  • 故若受到疫情影響發生困難之企業或個人可依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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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

原依規定上市櫃公司108年度財報必須在三月底前完成公告申報,許多會計師事務所會在農歷年前後之際派員赴大陸進行查帳工作。正值查帳旺季卻在農曆年前夕爆發新冠肺炎,且年後疫情不見趨緩反而更加擴散,會計師事務所基於防疫考量無法派員赴大陸進行審計工作,導致可能發生上市櫃公司無法如期於三月底前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之問題。

金管會於109年2月25日宣布,可採替代查核程序,准許會計師用視訊、文件掃瞄或傳真等方式,取代親赴大陸執行查帳工作。若是大陸子公司、分公司仍未復工,造成查帳困難還是無法如期於三月底前完成108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

金管會也公告考量會計師人員安全,若上市櫃公司因要延後赴陸查帳時程,無法依規定在三月底前申報財報,可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延期。應經董事會通過延期申請相關事項,最晚於109年3月27日前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且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說明展延108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相關事項。

以下為證交易公告有關上市公司申請延期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之程序、檢具書件及資訊公開,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

  1.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2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10903608051號函辦理。
  2. 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規定,若上市公司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109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者,得檢具無法如期公告申報之理由、證明資料及擬展延之期限,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3. 如上市公司因本次肺炎疫情,致無法如期公告申報108年度財務報告,應經董事會通過下列事項,於109年3月27日前檢附相關文件,(一)預計展延時限。(二)具體辦理時程,須洽會計師表示合理性意見。(三)108年度自結合併資產負債表、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
  4. 對於上市公司展延108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相關事項,請依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相關說明,俾利投資人知悉,有關重大訊息發布時點及內容將另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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